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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枚“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无偿捐赠给市文保中心

2024-11-28 10:32:54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薛逸群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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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泉州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将持有的15枚“半城烟火半城仙”商标,无偿转让给泉州市文物保护中心的捐赠仪式,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泉州世界遗产公共文化资源保护第一案有了完美结局,今后,该商标将在文旅部门的规范管理和指导下使用,打造为展现世遗之城泉州独特的城市气质的优质文化IP(文化IP通常指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产品或文化形象)。

上午9点半,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黄丹琳、文物保护中心副主任颜昱和广告公司负责人冯先生出席了捐赠仪式。三方代表在相关捐赠协议上签字。签字仪式后,他们的手紧紧握在一起。

“这些商标就像自己的女儿,精心培育了好多年,如今转让给文旅部门,虽然挺舍不得,但也如‘女儿’找了个好人家,心里还是蛮开心的。”冯先生说,法院终审判决后,自己和公司均十分尊重,并第一时间与法官联系,表达将这些商标无偿捐赠给泉州文旅部门的意愿。

市中级人民法院洪法官介绍,接到广告公司的电话后,法院多次与文旅部门沟通,促成商标权利人与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达成商标转让意向,并最终促成三方于11月27日签订捐赠协议。

“‘半城烟火半城仙’是我们的城市文化形象品牌,也是我们的公共文化标识。以此申请注册的商标,广告公司将其无偿捐赠给政府部门后,商标将在文旅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打造和运作下,成为宣传我们泉州的优质文化IP。”市文旅局交流合作科曾世彬科长说,如今还有一些世遗点被抢注成商标,希望这次捐赠行为,可以引导其他广告公司将抢注的商标捐赠给政府部门,共同宣传守护我们美好的家园。

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张东亚表示,相信相关部门能通过“半城烟火半城仙”这个文化IP为城市赋能,助力文旅经济发展。泉州法院也将一如既往地为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传承、创新性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今年4月15日,持有注册商标“半城烟火半城仙”的广告公司状告泉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权一案迎来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广告公司借助泉州申遗及文旅热度将公共文化资源据为己有并以此牟利,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并依据不当获取的权利向他人主张权利,构成权利滥用,于是判决广告公司败诉。(泉州晚报融媒体记者黄墩良 苏凯芳 通讯员洪颍雅 曾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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