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
(1)淄博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网络终端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
2、病退职工:
(1)淄博市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网络终端申请表
(2)有效的诊断证明、病历有效复印件、各种检查检验报告单有效复印件(其中,慢性病须有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病历资料,精神性疾病须有系统治疗5年以上的病历资料)。
鉴定事项
1.鉴定通知:安排现场鉴定前,将提前1-2日通过人社短信平台向申请表所填的手机发送鉴定通知,请申请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鉴定。请保持手机畅通,以免错过鉴定通知,如需更改联系电话请书面告知我委或有疑问,请电话咨询2832791。
2.现场鉴定:鉴定时被鉴定者本人须携带身份证及原诊治时医学影像资料(X光片、CT等)。由于医学检查和诊断的特殊性,根据专家组鉴定要求,需要到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或多次查体、检查和诊断。
3.鉴定依据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职工非因工致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
4.鉴定时限:淄博市劳动能力委员会将在材料齐全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鉴定结论时限可延长30日。
5.鉴定时间、地点及结论查询: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温暖淄博人社”微信小程序可查询现场鉴定时间(申报次月的15日之后可查询)、鉴定结论(现场鉴定结束15天之后可查询)。现场鉴定地点需等待查看手机短信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