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范围:
1. 徐州市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可以享受本次补贴。
2.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车辆。
3. 车辆提前报废期为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距离《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
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起算日期为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辆报废拆解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
4. 下列车辆不予补贴:
(1)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2)自然报废或者是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3)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财政供养的社团组织车辆;
(4)已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或非依法报废注销的车
辆;
(5)已享受其他相关报废补贴政策的车辆。
补贴标准:
根据车辆类型、登记年限,实行阶段性差别化补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12月31日拆解,并于3月31日前提交《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申请补贴,12月31日前领取的,补贴标准按年限不同上调轻型货车200元/车、重中型货车1000元/车;
第二阶段1月1日至12月31日拆解,并于3月31日前提交《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申请补贴,12月31日前领取的,补贴标准按年限同比下调50%/车。
拆解日期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日期为准。
(单位:元/辆)
补贴程序:
1. 车辆报废注销
(1)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机动车交售给徐州市具有合法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公司,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携带本人身份证(单位车辆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及号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车管所指定窗口办理注销登记,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2. 补贴申领办理
(1)携带本人身份证(单位车辆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及复印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2)车主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银行账户;
(3)补贴申请由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其他要求
对非法回收拆解,买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追回补贴资金,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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