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采购快速棉纤维性能测试仪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金****公司
地址:******区**北路街道**东路30号**物业小区10号楼
被投诉人1:****
地址:****市圣果路18号
被投诉人2:**南凤****公司
地址:****广场22楼
四、基本情况
**金****公司不服**南凤****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就****采购快速棉纤维性能测试仪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JNFJX2024-ZC001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0月22****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仍没有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该项目于2024年9月10****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于2024年9月23日对招标文件中详细评审表的“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项目实施能力、保障措施及实施计划等”四项评审因素提出质疑,认为评审因素没有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没有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代理机构于2024年9月24日收到质疑函后与采购人协商后对招标文件上述四项评审因素标准进行了细化量化,于2024年9月29日发布了更正公告,9月30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书面答复回函投诉人。
上述四项评审因素内容及该项目其他评审因素标准,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评审因素已做到细化量化,并设置了对应的分值,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更正公告、质疑答复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已经对相应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设置了对应的分值。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财政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