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健全云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云南省农村产权流转电子交易规则最新于近日已经下发。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适用本规则
(一)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三)农村集体持有资产收益权转让;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交易标的。
二、 电子交易方式与程序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公开竞价(包括拍卖、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协议出让、招投标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各级交易中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的,各级交易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交易的,各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交易时,应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程序
(一)交易申请。由出让方或委托第三方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提交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1.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
2.出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4.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5.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权的,提供相关权利人放弃优先权的证明材料;
6.依法需进行评估的,应提供评估机构出具交易资产资源评估报告;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委托受理。由各级交易中心对出让方或委托第三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进入信息公告环节。受理时限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核验未通过的,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
(三)信息公告。由各级交易中心对受理的交易信息通过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公告,征集意向受让方。公告期原则上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告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出让方信息、标的的基本情况、受让方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受让方报名登记起止时间及方式、交易条件及时间地点、交易方式、依法依规应当设立保证金的情形、公告公示时间、相关法律责任、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等。出让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交易公告信息提供主体,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级交易中心对所发布的公告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公告时的起始价由出让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出让方需履行相关程序的,则由该决策人或批准人按规定程序确定;依法须经资产评估的,出让方或交易决策人、批准人确定的首次起始价不得低于该资产评估结果。
公告期间,出让方不得随意变更公告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出合理说明并经原审核、审批机构同意,在原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交易公告中涉及交易价格、受让条件、报价方式及支付方式等可能对交易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交易信息变更,应重新计算公告期。
(四)受让受理。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1.《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2.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4.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缴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按照交易公告要求规定时限内在指定账户缴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各级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鉴证书或交易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交易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组织交易。由各级交易中心按照交易公告确定的交易方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组织资格审核和交易。
(七)成交公示。各级交易中心应在成交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发布。公示内容应当包含项目名称、标的评估价、出让底价、成交价、交易双方、监管部门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八)组织签约。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当签订规范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
(九)交易结算。交易双方根据所签订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约定进行交易资金结算。交易保证金由各级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十)交易鉴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各级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鉴证书内容应当载明项目标的和交易的基本信息,且所记载的内容应与出让公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保持一致。
(十一)归档备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各级交易中心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合同归档,相关信息自动交互至电子交易系统,按照“一项目一档”要求,归档保存,满足监督、审计和其他管理部门实时调阅和查询。
总得来说,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备案的,流转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