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张家口崇礼棚户区拆迁范围及补偿标准出炉,涉及6大区域(附名单)
张家口崇礼2017年第一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发布,涉及崇礼6大区域17片区1131户。
为有效改善我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按照国家及省、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政策,根据群众意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崇礼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6个区域共17个片区,涉及1131户,具体范围是:
1、小西沟片区:西至荒山,北至进入小西沟公路,东至烈士陵园后侧,南至荒山。
2、小东梁片区:西至张沽线,北至小东梁村公路,东至荒山,南至荒山
3、醋酱坊片区:西至富民小区,北至伯顿庄园小区,东至张承高速公路,南至农行家属楼东侧
4、二道沟片区:西至山脚,北至清秀苑小区,东至二道沟公路,南至前沟家属院
5、三中街南侧片区:西至东西大街,北至三张街左侧,东至三中学校家属房,南至房价西沟河道
6、教堂周边片区:西至山脚,北至原针织厂,东至东西大街,南至前夭沟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崇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崇礼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为各片区征收工作实施单位。
三、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政府提供房源保障。
四、补偿面积认定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调查登记和评估。被征收房屋按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商业用房。
(一)住宅类房屋面积的认定
调查登记时,按国土部门认定的被征收人的土地证载明的面积为被征收人应获得补偿面积。
(二)商业用房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上载明为商业性质的,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认定为商业面积。
五、货币补偿
(一)住宅用房
1、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补偿。按其认定的土地补偿面积乘以7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的土地上房屋建筑补偿。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评估价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为二层或二层以上建筑,上层建筑为砖木以上结构且一次成形,室内净高2.4米以上,具备居住条件的补偿标准为3500元/平方米。
3、精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一般装修不予补偿,精装修适当补偿。精装修项目包括:室内安装门套、窗套、暖气罩、造型吊顶、地面铺设地板砖、木地板、固定壁柜、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前墙贴瓷砖或马赛克、有室内独立卫生间。六项以上(含六项)为一类精装修,三项至五项(含三项)为二类精装修,一项至两项(含两项)为三类精装修。按照一类精装修200元/平方米、二类精装修150元/平方米、三类精装修80元/平方米的标准乘以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单户精装修补偿总金额。
4、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房屋建有砖石水泥结构且层高1.8米以上的地下室,按其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5、超出认定的土地面积一律不予补偿。超出认定土地范围外的地上建筑物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商业类房屋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商业类房屋的,进行房地一体评估,依据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精装修补偿。商业类房屋精装修补偿参照住宅类房屋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其可依照相关的法律途径解决。
3、附属设施补偿。商业类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按照住宅类房屋标准执行。
六、房源保障
(一)房源位置
征收人在原区域或指定的区域内提供购房房源保障。二道沟区域房源位于二道沟区域,三中街南侧区域房源位于三中街区域,教堂周边区域房源位于三中街区域,小西沟区域房源位于小西沟区域,小东梁区域房源位于钢龙伯顿小区,醋酱坊区域房源位于钢龙伯顿小区。
(二)房源及结构、户型
1、房源:多层为一层至次顶层;高层或小高层为一层至次顶层。
2、房屋结构:多层为砖混结构;小高层或高层为剪力墙结构。
3、户型面积:新建保障性房源建筑面积约为70、90、110平方米,共三种户型(户型面积以最终房屋测绘部门测绘面积为准,上下面积误差不超过3%)。
(三)质量安全标准
征收人提供的房源建设标准及设计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和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及标准。
(四)装修及设施标准
室外按规划要求进行,单元及分户门为防盗门,其余门口不设门,室内地面为水泥垫层,水、电、暖入户。
(五)保障性房源户型面积确定
被征收人认定的土地补偿面积,对应保障性房拟建的三种户型之一相近面积户型为被征收人购买户型。被征收人认定的土地补偿面积不足70平方米的,70平方米为应购买户型。本次被征收人可以超户型档次进行购买。
(六)保障性房屋价格
按照确定的户型面积或超一个户型购买保障房的,房屋价格为7000元/平方米;超出二个户型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价格为8238元/平方米。
(七)购房顺序号确定
选择购买保障房顺序号按照签订协议顺序号与搬家顺序号相加确定。相加后相同时,按照搬迁顺序号依序确定。
七、其他补偿费用
(一)搬迁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的一次性搬迁费。
(二)安置费
1、给予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共6个月的一次性安置费。
2、给予商用房的被征收人建筑面积每月40元/平方米共6个月一次性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在征收时点正常经营使用的商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在征收时点正常经营使用的住宅用房,且被征收人持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件,在征收区域迎街的经营户,按照认定的经营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经营损失费;在征收区域迎巷道的经营户,按照认定的经营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500元的一次性经营损失费。征收时点被征收人有经营许可证件,但没有正常经营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无任何经营手续的被征收人,一律不予任何补助。
3、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经营的原料、设备、产品及营业商品等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助。
(四)地上附属物补偿
按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八、奖励
(一)在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后,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所在小组范围20天内签订预征收协议率达到95%,协议生效后给予签约户每户应补偿土地面积700元/平方米奖励。
(二)所在小组范围内签订协议生效后30天内腾空房屋且保持房屋完好的被征收户,给予签约户每户应补偿土地面积700元/平方米奖励。
九、企业单位用房补偿
企业单位用房依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十、签约和动迁期限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和动迁的期限以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十一、补充说明
(一)签定协议率达不到95%的征收区域,不进行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没有土地证,由国土、住建、监察、西湾子镇、所在村两委和自改委员会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进行认定被征收人应补偿的土地面积。
(三)公共街、巷不列入被征收人个人补偿面积认定范围。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征收人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款,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款的同时,向征收人书面承诺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时腾空房屋并保持房屋完好,若被征收人未按时腾空房屋并保持房屋完好将追究被征收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购买指定区域保障房,给予被征收人应补偿土地面积700元/平方米上浮。
(六)窑洞参照住宅类用房进行评估补偿。
(七)商业类房屋如原区域设有商业用房,可参照住宅类房屋购买保障房办法,购买保障房;如被征收区域不设商业用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购买住宅类保障房。
(八)征收涉及有效登记他项权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书面告知他项权人后进行房屋征收补偿。
(九)被征收房屋存有产权经济纠纷的,被征收人应自行处理纠纷,被征收人未能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处置完毕的,征收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征收人房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实施征收。
(十)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有关事宜由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或者签订协议生效后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被征收人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交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房屋归征收单位所有,不允许自拆,被征收人移交的房屋需完好无损。
(十三)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并需对被征收人补偿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土`储中心依据相关土地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
(十四)为便于有关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能够及时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向区棚改办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如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被征收人,导致其权益遭受侵害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