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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今对于2024年8月29****开发区园十一路市政道路工程招标文件做如下修改补充: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原表述为:
无承包价(暂定价)的单项材料、设备、专业分包工程估算价(指可以向同一家供应商采购的同类材料总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须由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共同(发包人为主)通过招标发包方式(招标发包方式的确定按“关于印发《**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天公管办〔2022〕1 号文件规定执行确定价格、供应商或分包人。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28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现更改为:
无承包价(暂定价)的单项材料、设备、专业分包工程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指可以向同一家供应商采购的同类材料总价),须由发、承包双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价格、供应商或分包人。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28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招标工作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不变。
其他未尽事宜按原招标文件执行,特此通知!
招标人:****
****开发区****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2024年9 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