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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承诺
三、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三)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四)承诺期限
(五)承诺的撤回
(六)承诺超期与延误
(一)承诺的概念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方式
(1)发出承诺要约的通知
(2)作出行为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视为新要约。
4.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
(1)信件或电报,以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计承诺期。
(2)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的邮戳日计。
(3)电话传真等,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开始计算。
(三)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1.有承诺通知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四)承诺期限
1.电报要约:自电报交发之日起计算。
2.信件要约: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如未载明日期)起计算。
3.电话、传真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计。
4.对话要约:即时作出承诺,约定的除外。
5.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五)承诺的撤回
1.在承诺发生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
2.撤回承诺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承诺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销。
(六)承诺超期与延误
1.超期(受要约人主观原因)
(1)受要约人主观原因导致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延误(客观原因)
(1)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外,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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