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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有新规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11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下称《条例》),自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设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维护与增进”专章,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重视未成年人的陪伴、营养、睡眠、运动、劳动、人际关系等,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家庭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产品的引导和监督,及时预防、矫正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者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学校、教师、部门履行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预防职能。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评估、监测、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对遭受侵害的学生及时开展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要求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正确引导和激励学生,给予必要的心理支持和照料;要求教育部门和学校重视教师心理健康,将精神卫生知识纳入教师上岗前和在岗培训内容,并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要求教育、卫生健康、网信、公安等部门指导学校与家庭、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共同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宣传教育,畅通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精神障碍和心理健康问题学生休学、复学机制。

《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用抗精神病药物,鼓励区县(自治县)政府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抗精神病长效针剂纳入免费治疗范围;可以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鼓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购买伤人救助责任保险和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通过实行弹性工时制度、给予必要的陪护时间等方式,为监护人看护、照料患者提供便利和帮助;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引导、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条例》规定,强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要求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建设公立精神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引导精神卫生医疗资源合理配置,要求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开设儿童青少年精神(心理)门诊,具备条件的三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应当开设儿童青少年精神(心理)住院病房,具备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提供远程诊疗、健康咨询等服务。

《条例》要求,区县(自治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和建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政府举办的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和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鼓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明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核查、登记辖区内常住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并建立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开展随访评估、分类干预、服药指导、健康体检等免费服务。

责   编:庞伊聆 唐奕

审   核:覃蓝蓝 万先觉

总值班:杨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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