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和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外卖送餐、网约车、即时配送等服务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面临复杂的用工关系,当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发生意外事故申请新职伤(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后,能否再要求平台代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璧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外卖骑手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纠纷案,认定职业伤害保障不排除某供应链公司的赔偿责任,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供应链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0余元。
案例:
骑手送餐遇交通事故致残
雇主拒绝担责被告上法庭
某供应链公司系某外卖平台的代理商,骑手王某与某供应链公司签署了《网约配送员协议》,由该公司根据王某在平台上“跑单”业绩考核情况发放薪资。某外卖平台为王某购买了职业伤害保险。
2023年12月18日,王某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全身多处挫伤、左手骨折住院治疗。次日,外卖平台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王某所受事故伤害被确认为职业伤害。
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为九级伤残。王某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费共计4万余元。现王某将某供应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住院伙食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
法院:
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不影响雇主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王某与某供应链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及王某工作灵活性、报酬支付按单计算等特点,双方之间缺乏劳动关系长期、稳定、持续的职业性特征,故双方构成劳务关系。王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作为雇主的某供应链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王某系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其依法享有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但该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中的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资金来源系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并非公司支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公司赔偿责任之间并不冲突,且职业伤害保障仅覆盖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王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难以得到补偿,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王某与某供应链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王某赔偿款20000余元。
法官说法:
职业伤害保障系社会保险
不能与工伤保险同时享受
随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不断增多,从业者与平台、代理商等之间产生了复杂的用工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就会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现行劳动法律规范不能满足此类群体权益保障的需要。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属于劳动权益保障的范畴,此种权益保障模式突破了劳动关系的法律瓶颈,为劳动监察、仲裁和司法部门妥善解决数字时代的职业伤害保障纠纷提供了新路径。
此外,从业者依法享有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对遭受意外伤害或患上职业病的劳动者,并由此造成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给予必要的医疗救治以及经济补偿。该职业伤害保障与接受劳务一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并不冲突,职业伤害保障也并非公司免除义务的“金牌”。但需注意,同一个事故伤害不得同时申请工伤认定和职业伤害确认,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记者 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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