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们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并把我们的几十万元拆迁补偿款扣在了城建局下属的拆迁公司作为我们的回迁楼房交款,拆迁时约定拆迁后至回迁楼交工这段时间政府付给我们每月每平米5元的租房补助
我是内蒙敖汉旗人,2010年政府搞开发,拆了我们的房子,与我们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定于回迁楼于2010年12月31日前交工,并把我们的几十万元拆迁补偿款扣在了城建局下属的拆迁公司作为我们的回迁楼房交款,可是,回迁楼直到2011年5月末才动工,我们找政府讨说法--要违约金,城建局却说,给我们的租房补助就顶违约金了,我们想不明白,拆迁时约定拆迁后至回迁楼交工这段时间政府付给我们每月每平米5元的租房补助,这能抵违约金吗?请您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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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你好,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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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拆迁安置中所涉及的补助费用有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两大类。 搬迁补助费,是指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因为原来居住、使用的房屋被拆除,需迁移他处,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由拆迁人支付的费用。由于此费用因拆迁而起,拆迁人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情况千差万别,搬迁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对自行安排过渡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所付给的临时安置所需的费用。 对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要注意以下问题: 1、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拆迁人则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3、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