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社保卡办理指南
近日,又出台《咸宁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与过去的大病保险政策相比,新政主要有三大变化:
第一:大变化是起付标准提高了
根据省政府文件统一规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从8000元提高到12000元,目的是充分使用有限的大病保险基金,按照精准扶贫的原则,保障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的参保患者,缓解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新政统一了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即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累计达到12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第二:大变化是报销比例提高了
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元(含)赔付55%,30001元至100000元(含)赔付65%,100001以上赔付75%,与原政策相比,50000元以上的年度报销比例比过去提高了10%,50000元以下的提高了5%。年度大病保险最高赔付限额实行上不封顶。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大病保险个人不需另外缴费。
第三:大变化是统筹层次提高了
城镇大病保险基金实行更加严格的市级统筹,目的是保障制度的更加可持续性。设立“市级城镇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收统支,余缺共济。并规定了对不按时足额上缴大病保险基金的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我市城镇大病保险还有两大亮点
一是在全省率先同时实施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二是年度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上不封顶,全省只有少数市州实行了这两条政策。
市人社局副局长熊新元介绍,我市城镇大病保险惠及城镇职工、居民70余万人,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体现了市委、市政府保住民生底线、促进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