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流程-台州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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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流程

发布时间:2023-10-19 17:22:2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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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台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一)申请人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办事大厅医保综合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二)所在区县政府办事大厅医保综合窗口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三)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办事大

台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办事大厅医保综合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

(二)所在区县政府办事大厅医保综合窗口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三)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办事大厅医保综合窗口作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决定,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办事结果,并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拓展内容: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中的设定依据

第十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待遇以外的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参保人员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其参保人员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时补缴保险费的,其参保人员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的期限,一般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不超过六十日。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保险费的第二个自然月起,其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一次性足额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参保人员自补缴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恢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