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其他类签注
办理内容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其他类签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1、申请人赴香港或澳门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
2、申请人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公民因在港澳地区违法违规被遣返回内地的,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期限限制其再出境。
申请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只需提交户口簿及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或已满六十周岁的居民,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并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复印件;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办理程序 公民往来港澳通行证件及探亲类签注,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上真实有效的材料。
现役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一地一次签注20元,一地二次签注40元。
办理期限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签发,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再次探亲类签注的,在十个工作日内签发。
办理单位 本人户籍所在地、现役本人所属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