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及QS标志简介
为了把好质量市场准入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食品质量安全QS市场准入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如何办理食品QS认证
一、许可程序
(一)申请
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申请人应到受理部门对外办公场所提交申请。不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申请人可以到受理部门对外办公场所提交申请,也可以登录()网上提交申请。
到受理部门对外办公场所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其中申请书需提交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本(可到省质监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产业政策证明需提交原件一份,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艺流程图、场所布局图、质量管理文件、企业产品标准文本等需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办理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一份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线()填写《申请书》和上传其他申请资料。其中加申请书封面(需加盖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取水证、国土使用证等申请材料需以原件扫描电子文档(PDF格式或JPG格式)上传,其他申请材料可以word文档电子文本格式上传;否则视为无效申请退回。申请人应当在受理部门网上“签收”(即网上系统状态显示为“在办”)后将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套,需加盖公章)邮寄给受理部门,申请事项含有“增项”、“迁址”的还需邮寄原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相关申请材料的原件现场核查时核对。
注:申请人在受理部门对外办公场所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之日为申请日期;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的,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之日为申请日期。
(二)受理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注: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的,受理部门作出受理意见后将邮寄书面受理文书给申请人在申请书上指定的联系人,需要缴纳行政许可费用的,一并邮寄行政许可缴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行政许可缴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的,本次申请终止。
(三)核查
受理申请后,审查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审查部门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予以配合。
已设立食品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核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可进行。
(四)审批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
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五)组织试生产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
(六)申请生产许可检验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并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七)载明品种范围
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八)复检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
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查询申请事项办理进展状况和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