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医保大病保险报销:
参保人一个年度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2万元以上的部分,即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参保人属特困供养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2400元,报销比例提高至80%;
参保人属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3600元,报销比例提高至70%。
上述人员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报销不设封顶限额。
(*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资格由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认定)
注意事项:
居民医保参保人必须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时间内一次性缴纳完整一个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费用,方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则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如属于职工医保年度中途转居民医保、年度中途入户办理参保等人员,由于只缴纳年度剩余月份的参保费用,则只享受除大病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