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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锅炉房技改项目已于2024年11月30日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全本予以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设地点、验收内容及产能。
建设锅炉房1栋,建筑面积365.23m2,淘汰原有酿造车间的4台1t/h燃气锅炉,建设2台6t/h燃气锅炉,并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同时配套建设燃气管道。
(二)公示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全文、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验收意见,详见附件。
(三)公示时间
2024年11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文工
联系电话:138****5746
公众意见投递:如有建议意见,请在公示日期内(2025年1月1日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