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期规模10亿,海南设立一支创新投资基金_投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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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规模10亿,海南设立一支创新投资基金

基金重点服务于符合自贸港产业定位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引进、培育和发展,助力自贸港创新创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2023-08-22 17:16 · 投资界     
   

投资界(ID:pedaily2012)消息,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投资基金实施方案》发布。其中提到,创新基金首期规模人民币10亿元,由省财金集团根据投资进度安排出资。基金投资方向应符合自贸港产业发展定位,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创新医疗器械研发转化、高端装备制造、软件和集成电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深海科技、南繁育种、航天科技、设计产业、高端健康食品加工、热带高效农业等自贸港重点产业发展。

以下为公告原文:

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投资基金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创新创业投资环境,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自贸港创业投资事业,重点服务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引进、培育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海南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琼府办〔2018〕第67号)等文件精神,参考多个省市类似政府投资基金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党中央关于自贸港建设战略定位以及海南省发展实际,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投资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实施方案”)。

一、基金概况

(一)基金名称

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有关法律实体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

(二)基金性质

创新基金是由海南省财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财金集团”)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用于支持自贸港创新创业发展、由一个或多个独立运作的母基金法律主体构成的专项母基金或母基金群。

(三)基金运作原则

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支小支微”的原则,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自贸港创业投资事业,重点服务于符合自贸港产业定位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引进、培育和发展,助力自贸港创新创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四)基金设立路径

创新基金的运作引入竞争机制,根据需要在本实施方案规则下设立一个或多个独立运作的母基金法律主体,并分别委托不同的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设置不同的基金决策机制等。

创新基金项下的母基金法律主体原则上应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方式设立。为确保创新基金更好实现政策目标,在坚持市场运作和合规运作前提下,创新基金项下的母基金法律主体在必要时可采用双普通合伙人等方式设立。

(五)基金规模与出资来源

创新基金首期规模人民币10亿元,由省财金集团根据投资进度安排出资,原则上要求创新基金管理机构承担部分资金募集义务或安排一定自有资金投资额度。

(六)基金投资领域

创新基金旨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自贸港产业定位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 投资产业方向:基金投资方向应符合自贸港产业发展定位,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创新医疗器械研发转化、高端装备制造、软件和集成电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深海科技、南繁育种、航天科技、设计产业、高端健康食品加工、热带高效农业等自贸港重点产业发展。

2. 投资企业阶段: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其中:

(1)种子期创业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拥有原创的专门技术或独特的概念、商业模式,项目主体尚未设立或刚设立但尚未实现利润,所需融资额相对较少。

(2)初创期创业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7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原则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其他符合财政部出资设立的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关于初创期企业最新认定标准、但不符合以上初创期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向基金出资代表申请初创期企业认定。

同时符合以上“投资产业方向”和“投资企业阶段”要求的企业,即视为符合本实施方案基金投资领域要求。

(七)基金投资方式和比例

创新基金原则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含),且予以末位出资到位。创新基金由多个独立运作的母基金法律主体组成时,单支子基金仅能申请创新基金项下一支母基金的出资。鼓励市场化机构与创新基金及海南省内市县、重点产业园区共同发起子基金。

为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在不违反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前提下,原则上创新基金及其关联方可以跟投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的所有项目。

(八)基金存续期限

创新基金项下的母基金法律主体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其中投资期一般不超过3年、退出期一般不超过12年。如需延长存续期的,由基金出资代表报省财政厅决议后,报省政府批准。

(九)基金管理机构选聘方式

创新基金项下的母基金法律主体通过比选方式择优选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机构,比选程序包含材料初审、比选评审、尽职调查、结果公示、协议签订等环节。

(十)基金管理费

创新基金每年管理费支付金额按照业绩考核结果综合确定,投资期每年管理费支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创新基金实缴规模的2%,退出期每年管理费支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创新基金实缴规模的1%。业绩考核和管理费支付方式由相关各方协商确认后在基金相关法律文件中进行约定。根据创新基金管理运作的实际情况,经基金出资代表同意,每一年度的基金管理费可以在年度业绩考核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前适当预支。

二、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组织架构与管理原则

创新基金项下的母基金法律主体的组织管理架构由基金出资代表、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托管银行等组成。政府部门不进行项目投资运作环节的审批、不干预基金市场化经营、不参与基金投资决策、不指定具体投资项目。

(二)基金出资代表

省财金集团作为创新基金的基金出资代表,负责创新基金实施方案等制度制定、把握创新基金宏观发展方向和政策目标、基金绩效考核评价等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 把握创新基金宏观发展方向和政策目标,审议创新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投资方案、退出方案等;

2. 制定创新基金实施方案、工作指引等规章制度;

3. 审定创新基金合伙协议;

4. 对创新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拟投资子基金方案进行立项前合规性审核,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参与创新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并可根据与子基金管理人商业谈判的情况向创新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

5. 组织对创新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进行评估与监督;

6. 负责统筹协调重大项目投资和调整完善创新基金相关政策;

7. 其他相关工作。

(三)基金管理机构

创新基金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创新基金由多个独立运作的母基金法律主体组成时,应并分别委托不同的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以上母基金管理机构统称“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创新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1. 积极谋划投资赛道布局,做好顶层资产配置;

2. 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投资方案、退出方案等,经基金出资代表审议后抓好落实;

3. 宣传自贸港产业政策和创新基金政策,组织子基金申报;

4. 受理申请创新基金参投的子基金材料,组织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建立子基金和投资项目储备库;

5. 建立创新基金市场化的投资决策机制及管理制度,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承担创新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工作;

6. 定期向基金出资代表报告创新基金运作情况,及时报告创新基金参投子基金的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违法违规事件、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

7. 每年对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价;

8. 对创新基金及其子基金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9. 其他相关工作。

(四)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创新基金项下的母基金法律主体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称“投委会”),作为投资、退出等事宜的决策机构,由基金出资代表、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和部分早期投资领域的专家组成。投委会人数为5人,投资决策采取一人一票制,原则上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创新基金由多家不同母基金法律主体组成时,应分别设立投委会。

(五)基金托管银行

创新基金项下的母基金法律主体应以公开遴选方式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设立基金专户。托管银行依据创新基金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金保管等有关事宜,并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督。

三、基金投资运作

(一)子基金遴选与设立

1. 子基金遴选程序:创新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应公开透明,按照征集、申报、评审、决策和公示等程序公开遴选子基金拟合作机构。创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子基金申请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2. 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1)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2)子基金规模应与其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相匹配,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子基金一般应新发起设立,具有明确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和完善的投资管理流程、财务管理制度。

(4)子基金设立应满足的其他要求。

3. 创新基金对子基金出资予以末位出资到位。创新基金与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等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条件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

2. 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鼓励在自贸港注册或设立办事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 子基金管理团队具有超过5年创业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子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总监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4.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直接、间接控股股东)管理的基金规模累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曾在所管理基金规模累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5.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直接、间接控股股东)拥有3个以上创业投资成功案例,或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曾在具有3个以上创业投资成功案例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成功投资案例指有材料证明满足以下任一要求:

(1)以现金方式退出部分或全部股权,且该退出部分股权投资收益率超过50%;

(2)暂未退出,最近连续两轮非关联融资估值实现50%以上增值或已成功上市。

6.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7.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较强的产业导入、整合、孵化等产业生态运营能力,并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子基金运作要求

1. 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2. 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计提规则应区分投资期和退出期。其中,投资期以子基金实缴规模作为计提基数,原则上每年按照不超过实缴规模的2.5%收取管理费;退出期以子基金未退出金额作为计提基数,计提规则由创新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行业惯例协商确定,每年计提比例原则上不应高于投资期管理费计提比例。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创新基金出资部分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3. 子基金投资单个项目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15%。

4. 子基金通过公开上市、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和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择机退出。

5. 根据市场通行做法,子基金一般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分配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四)子基金返投要求

1. 子基金投向的企业符合本实施方案“基金投资领域”要求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创新基金对该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其中投向符合本实施方案“基金投资领域”要求且为自贸港内企业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创新基金出资额。

2. 子基金存续期内,在被投企业符合本实施方案“基金投资领域”要求的前提下,以下情形的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在自贸港注册登记企业的投资金额,具体包括:

(1)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或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自有资金投资时企业已经在自贸港注册;

(2)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或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自有资金投资的自贸港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自贸港,或被自贸港注册登记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情形。控股型收购是指被投企业被自贸港注册登记企业收购后,自贸港注册登记企业成为被投企业的控股股东,且自贸港注册登记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应当将被投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

(3)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或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自有资金投资的在自贸港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自贸港的情形(以该子公司实缴资本或总资产孰高计入返投金额)。

3. 为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子基金所投资的自贸港内企业,该企业经省工业与信息化厅认定并纳入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库的,可按对该企业投资额的1.5倍计算子基金返投认定额。

4. 经基金出资代表认定的其他可视同在自贸港返投的情形。

(五)激励机制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基金对参股的子基金设置激励机制。子基金可以在以下激励方式中任选其一:

1. 回购方式。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出资方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创新基金所持子基金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出资方优先购买。在子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以创新基金原始出资额及按照2%年单利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购买的,以创新基金原始出资额及前3年按照2%年单利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与第4年起按照转让时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根据同股同权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享受该项政策需满足子基金份额转让时子基金已达到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返投要求。

2. 让利方式。创新基金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子基金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实行分档让利。子基金投向符合“基金投资领域”且为自贸港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达到创新基金出资额1倍、1.5倍和2倍,创新基金可分别将该子基金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40%、60%和80%进行让利。

创新基金对参股的子基金进行激励的同时,也同步对创新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相应激励,具体激励方式由相关各方协商确认后在基金相关重要法律文件中进行约定。

(六)子基金投资决策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创新基金有权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本实施方案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经创新基金行使否决权的项目,子基金不得投资。

(七)创新基金退出

创新基金可采取退伙(或退股)、份额转让(或股权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未经基金出资代表同意,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先于创新基金退出。创新基金取得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收益及利息)进入创新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应根据创新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适时进行分配。

四、基金风险管理

(一)风险控制

1. 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子基金投后管理和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2. 子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创新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得向其他出资方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3. 创新基金及子基金闲置资金应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4. 子基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5. 创新基金及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6. 在子基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创新基金可以单方选择退出:

(1)子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创新基金资金拨付到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完成任何投资项目的;

(3)子基金主要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二)监督机制

1. 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基金出资代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财务会计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及附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2. 创新基金及子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其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对基金运作中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基金绩效评价

(一)创新基金绩效评价

1. 基金出资代表负责对创新基金整体投资运营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但不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基金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2. 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百分制和四级分类。四个级别分别是:优秀:90(含)—100分;良好:80(含)—90分(不含);合格:60(含)—80分(不含);不合格:60分以下。

3. 绩效评价范围主要包括: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吸引知名创投子基金能力、产业带动效果、返投情况、投资项目的带动就业及税收情况。基金出资代表可在创新基金设立后的不同时间阶段设置不同的绩效评价侧重点。

4. 基金出资代表根据创新基金运行的不同阶段情况,制定具体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确定本年度考核指标的具体标准及权重,自行或通过聘请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

5. 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和反馈情况,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 创新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与管理费支付等指标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年度管理费的120%进行支付;良好的,按100%进行支付;合格的,按80%进行支付;不合格的,按60%进行支付。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创新基金出资代表有权解聘该基金管理机构。

(二)子基金绩效评价

子基金应在有限合伙协议等文件中约定绩效目标,设定绩效激励约束条款,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子基金管理费支付等指标挂钩,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在子基金层面的有效应用。

六、附则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对创新基金的管理有约束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实施方案由省财金集团公布并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财金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9日

来源:海南省财金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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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308/5202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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