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时长
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补助标准
1.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按照南充市失业保险金的20%的标准执行;
2.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按照南充市失业保险金的15%的标准执行。
补助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参加失业保险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注:最后一次失业保险必须在南充市参保才能在南充办理申领。
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申领一次,且不得和失业保险金同时领取。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时,此前应该享受但没有享受的失业补助金可一次性补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和异地转迁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