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对外公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通知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政策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方网站截图。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
财关税〔2024〕2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监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数字健康体系与数字健康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海南省委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陈敏
审核|韩佳峻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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