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梅市人社规〔2018〕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精准扶贫等有关部署和要求,根据我市医保缴费水平、财政投入水平及基金运行情况的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提高我市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现就有关调整内容通如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从2018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9万元提高至10万元;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27万元提高至28万元。
二、降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从本通知发文次月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内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从450元降低至200元、二级医院从600元降低至450元、三级医院从800元降低至65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住院起付标准二级医院从500元降低至450元、三级医院从800元降低至650元。
三、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
从2018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10000元降低至8000元,报销比例从70%提高至75%;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起付标准从2000元降低至1000元,报销比例从80%提高至85%,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未作调整的待遇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