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租:无自住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租住自住住房,租住时间在1年(含)以上。
办理材料:
以租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
2、所承租住房的房产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在当地无房产情况的证明(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单身的需出具未婚证明);
4、经当地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表》,并加盖公章;
6、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公积金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人亲笔写并加盖手印的委托书2份。
2.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温馨提示:
一.若尚有公积金贷款未还清,需先偿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职工请随身携带一张职工本人姓名的银行卡,并将户名,开户行及卡号填写于<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内;
三.缴存人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本人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可用于父母、子女购房和还贷。
四.提取时间:每月1-24日(工作日);
五.提取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及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