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郊区普遍放假在两万左右,市中心我就不讲了,房价目前处在一个稳定状态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一则通知。该通知全名为《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即""沪府办2011年6号文(下称""意见""),被业内人士称做""沪九条""。根据""意见"",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核实税收或保险证明这一项,即外地居民只要提供2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缴纳证明或社保(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即可买房。值得注意的是现在非沪籍人士采取""一次性""补交一年个人所得税的做法被叫停。非沪籍人士补缴社保购房者在上海各房产交易中心亦一律不予过户。部分区县试执行""非上海户籍居住一年以上不结婚者,不可买房""政策。东区及北区部分区域(黄浦、卢湾、杨浦、虹口、宝山、静安区)已停止受理外地单身个人购买住房;浦东、南汇、闸北、普陀、嘉定以及西区(徐汇、长宁、闵行、青浦、松江区)暂未对外地单身个人购买住房作进一步限制。
现在就买啊,差一个月,等一个月就行了,你要贷款的话办理下来时间差不多
63个月内满足交满60个月就符合够买条件,
申请购买上海宝山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不包括集体户口),家庭成员之问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户以及残疾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不包括集体户口),家庭成员之问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户以及残疾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建议不要做这样规避法律的行为,你想到的,国家早就想到了。 这种情况公证处不给公证,可以通过 见证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