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退休的;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5)出境定居的;
(6)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8)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9)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10)缴纳集中供暖费的;
(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12)身患重大疾病或直系亲属身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
(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为首套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第二套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与被提取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5.职工新购住房,在购房提取后账户仍有余额的,可以提取装修费用。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在两年期内可以凭商业银行贷款合同等材料提取房屋装修费用,装修费最高提取额度为5万元。购买二手房、自建住房的,不能提取装修费用。
6.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提取期限为两年。购买二手住房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期限为一年。
7.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期内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结清单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期限为结清之日起三个月之内。
8.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在发生还贷之日起13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业务。自3月起,职工本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代提代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业务。
9.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商贷部分还款、商贷结清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出当期还款本息总额。商贷部分还款、商贷结清提取期限为商贷还款及结清之日起三个月内。
10.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20%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支出。房租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当年的房屋租金减去家庭收入20%。
11.发生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四、五、六情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
12.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凭物业管理费缴纳凭证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高于年缴存额度。13.已购买住房,无住房贷款、无支取、无担保且缴存满5年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供暖费支出。供暖费每年提取一次,提供供暖费支付凭证,提取额度不高于年缴存额度。
1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以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额度不高于上一年度发放的最低生活费用。提取期限为一年。
15.职工身患重大疾病或直系亲属身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额度不得高于发票总费用扣除医保费用后个人承担部分。提取期限为医院结算发票开具日期一年之内。疾病范围: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
16.职工符合提取条件,审批后超过3个月不来办理支取手续的,原支取手续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