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建设与管理司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
的通知》(保生〔2000〕31号),决定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系列中增加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
质,包括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其资格管理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部署和开展,水利部水土
保持监测中心在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的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实践表明,水土保持工
程具有量大面广、投资分散、措施涉及领域广泛等特点,其监理工作有别于其它水利工程。本规范
依据水土保持的特点编制,以期规范全国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1.0.2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指使用国有资金投资、*融资,或者使用国外政府和国际组织
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当水土保持工程投资(包括上市资金和企业自筹等配套
资金)不超过 200万元的情况;另一类指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
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当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超过200万元的情况。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不超
过 200万元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以及私营企业、农村集体组织及个人从事的荒山、荒坡、荒滩开
发治理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