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验证和停止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从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二个月起,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都要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资格验证确认。要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并出示身份证、《失业证》或《流动人员就业证》、求职或培训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安排验证时间,认真查验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准确记载查验结果情况。对于确实出现停止领取情形等不符合法定领取条件的,不能为其开具领取单证,但要告之其不能领取或不能继续领取的原因,耐心解释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定领取条件的,应为其开具领取单证。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和有工资性收入的劳动;或者应征服兵役、升学、移居境外;以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是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的,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也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