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办理年审病种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市共有25个门诊特定病种需要办理年审手续后,才可以继续享受待遇。由于不同的特定病种有效期不一,具体分类如下:
1.2021年前办理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肺结核活动期间、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该四类病种的有效期结束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2.2021年前办理的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毒性肝炎,该三类病种的有效期结束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3.2021年前办理的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其有效期结束时间为开始时间顺延48周计算,如需继续享受相关待遇的,按丙型肝炎(HCVRNA阳性)的准入标准办理门特病种认定;
4.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童)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的,其有效期结束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7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该病种的,其结束时间为次年12月31日,当年不需年审;
5.2021年后新办理的门诊特定病种(小儿脑性瘫痪除外),有效期结束时间从申办之日起按此病种有效期顺延计算。
病种有效期病种名称3个月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6个月丙型肝炎(HCVRNA阳性)1年活动性肺结核、小儿脑性瘫痪2年慢性乙型肝炎、耐多药肺结核、多发性硬化、骨髓纤维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肢端肥大症、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糖尿病黄斑水肿、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脉络膜新生血管、肾脏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脏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肺脏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腹透治疗)、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长期有效(不需年审)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重型β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肺动脉高压、艾滋病、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病、精神病(重性精神疾病除外)、癫痫、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型尼曼匹克病、克罗恩病、强直性脊柱炎、慢性心功能不全、支气管哮喘、银屑病、溃疡性结肠炎、儿童孤独症、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其他器官移植抗排异。二、年审时间和流程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应当在其相应门特病种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年审;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参保人在前一有效期终止后30日内(含第30日)补办的,可继续享受待遇。
参保人可携带既往病历、检查报告结果等资料到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年审。目前我市可办理门诊特病年审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其中,肺结核专科类特病需到相应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年审。
三、注意事项
参保人如超过门诊特定病种有效期30日后未办理年审手续的,如需继续享受待遇,须到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重新申请门诊特定病种认定,病种有效期自申请日起计算。
办理了需年审门特病种的参保人需要在门诊特定病种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年审手续,以免影响门诊特定病种的待遇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