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2015年9月,段某与工头江某签订房屋装修协议,江某包工包料装修房子,验收合格后,由段某按约定结算费用。与段某签订合同后,江某便雇用工人姜某等人来做工。姜某在装修房屋中不慎摔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姜某找到江某索要赔偿,江某以姜某是给段某装修房屋受的伤,应由段某承担赔偿责任推脱。姜某找到段某,段某称自己无理由赔偿。
庭审:无奈,姜某将段某和江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65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段某与江某签订包工包料装修协议,该协议应属承揽合同,段某和江某间存在承揽关系。江某包工后雇用姜某等人前来做工,姜某等人按江某的指示完成劳务活动,二者存在雇佣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江某赔偿姜某损失6500元。
说法:沈阳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安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段某对姜某的受伤并没有过错,对江某的承揽工作也没有过失,姜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段某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