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葫芦岛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办理低保,正在保障的,应予取消。
1.家庭财产、消费等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生活水平的:
(1)拥有汽车、大型农机具和船舶的;
(2)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
(3)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4)非因拆迁原因,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1人家庭按2人平均计算,2人家庭按2.5人平均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平均计算);非因拆迁原因,3年内购买商品房以及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或者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的或者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贫困家庭标准的;农村家庭因征地回迁楼房,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明显超过政府当时规定的回迁标准的;
(5)家庭人均银行存款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2倍的;
(6)持有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等高风险投资理财产品或者有其他投资行为以及有各种高值收藏的;
(7)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学习、经商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
(8)一年内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0倍以上,包括高档家用电器、服装、金银首饰、装饰品等)的;有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饲养名贵宠物的;
(9)无特殊情况,连续3个月或者一年累计6个月,家庭水、电、气费用或通讯费用累计月支出金额人均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25%的;
(10)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2.不接受、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低保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包括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和信息核对、索取相关证明、材料的;
3.不如实提供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的义务人及其收入财产情况;不及时报告家庭人口、居住地址、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4.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隐匿家庭财产,或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应得收入或财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5.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遗属补助费或其它合法资产及收入的;或者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
6.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女干部身份5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不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救助,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参加生产劳动;或以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为由申请城乡低保又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7.无正当理由造成承包土地闲置抛荒的;
8.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酗酒、非法组织等违法和犯罪,经教育、警示而不悔改;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美容等消费场所致使家庭生活困难的;
9.非在外务工和其他特殊原因,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者得到低保救助期间,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
10.连续6个月未支取低保金的;
11.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