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年度内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按下列规定自负:
(1)45周岁以下的,个人自负的医疗费不超过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9%;
(2)45周岁(含)至退休的,个人自负的医疗费不超过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
(3)退休人员个人自负的医疗费不超过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
上述各年龄段医疗费具体自负额度本医保年度分别定为1000元、700元、400元。
超过自负部分的医疗费,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75%;在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发生的,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6%,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在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