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享受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并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4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满1年增加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温馨提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让人民政府指示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