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让 人(甲方):****
拟受让人(乙方):****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甲方将位于**高新区新雅北路以西、恩吉创业园内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拟出让给乙方,该宗地经(2009)政国土字第917号审批单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根据****长办公会议纪要(2024)3号审定,协议出让给****。报市政府出让方案签批单编号为:(2024)088号。
一、拟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50年。
二、交地标准:红线范围外通路、通电、通讯,红线范围内完成拆**置补偿后的现状土地。
三、拟出让宗地面积为685.49平方米,拟出让地块总价款为人民币叁拾叁万壹仟壹佰元整 (¥33.11万元)。
四、拟出让地块规划指标:容积率:≥1.0;绿地率:≤20%,;建筑密度:≥40%。
五、乙方知悉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土地交易场所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五日,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1、公示期间,如有其他意向用地申请者,依照原国土**部21号令第九条实施。
2、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甲方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甲方审查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符合本意向书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双方同意于2024年12月6日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自出具协议出让结果证明书7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前往自然**权益和开发利用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签订的协议出让结果证明书自动失效。
八、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 让 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潘冠
电 话:0731-****1731
拟受让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黄聪
电 话: ****731****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