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IC卡到任何一所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处挂号;
(二)到相关科室就诊;
(三)持处方或检查单到门诊收费处划价。
因病情需要,使用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800元以下的乙、丙类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
需经医院医保科审批,使用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乙、丙类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
需经医院医保科在业务系统申报至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处进行审定。
(四)划价、审定后,属自费医药费的,由个人现金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