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背景
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11号)要求,继续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政府补助标准。
二、目标任务
,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政府补助标准在人均320元的基础上增加60元,达到年人均38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5%。
三、实施范围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城镇居民。
四、资金筹集
增加的60元补助标准中,国家补助80%,即48元;省财政补助20%,即12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工作合力。
(二)及时落实资金。省人社厅要积极向人社部汇报衔接,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省财政厅要在国家资金到位后立即划拨,并提前预拨部分省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工作顺利进行。力争6月底前,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促检查。省人社厅要会同省医改办、省财政厅,对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及时足额兑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六、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省医改办。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