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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阜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5 23:21:1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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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阜阳市人民政府(筹)文件阜政(筹)秘[1996]123号关于转发《阜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筹备组,市直各委、办、局: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险体系

阜阳市人民政府(筹)文件

阜政(筹)秘[1996]123号

关于转发《阜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筹备组,市直各委、办、局: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险体系构成中的三大块(农村、企业)之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这一重大改革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着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和发展,也是机构改革重要配套工程,在当前有着重要意义和紧迫性。现将市人事局、体改委制订的《阜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参照《阜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可全员启动,一步到位;也可分类分步实施。市直从九六年六月一日起,先启动自收自支、财政差额补贴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先实施职工个人缴费,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待市财政收入好转后逐步投入。

二、市直和颍州、颍泉、颍东三个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由市人事局保险机构统一负责,在全市区内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三区政府和人事、财政、体改等部门要继续重视和支持这项改革,做好领导、协调和有关工作。

三、鉴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开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分工和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劳部发[1994]349号文件精神,原由我市各级劳动部门代管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工作,于九六年五月底前移交给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合同制工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利息一并移交。各级社会保障委员会、审计局要协助人事、劳动部门做好移交工作。

四、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大胆实践,下决心把这项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推行下去。

附:《阜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阜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

阜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省属驻阜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和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基金,并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市、县(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是市、县(市)人事局所属全民事业单位。在市、县(市)社会保障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等)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和管理;承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

第二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之和为计提基数。单位暂按22%缴纳(在单位提取和支付存在较大逆差时,可上浮2—5个百分点)。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缴纳。已离、退休人员不缴费。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1、 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支付;

2、 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单位从自有资金中支付;

3、 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单位所在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直接转入社保局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确无支付能力要求缓缴基本养老金的单位,应向同级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缓期六个月以上的,由同级社会保障委员会审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经批准的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保险金利息。

第九条补充养老保险金由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情况为职工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

第十条自收自支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实行个人缴费后,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职工适当补贴。

第三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半年积累后开始现支现付,仍由单位发放。今后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养老金由银行直接发放,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

1、 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 离、退休、退职人员各项生活补贴和物价补贴。

以上支付的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凡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只能用于职工本人离、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但职工在离、退休前或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单位缴纳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五条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金,在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时,本金及利息社保局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也可根据本人志愿分期支付。职工死亡,可依法继承。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金可随职工正常流动而转移。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后,离、退休人员与所在单位隶属关系不变,原享受待遇不变。

第四章 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

第十八条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保局按照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帐户形式: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个人缴纳的3%和单位缴纳22%中的14%(合计17%),由单位按月记入本人的养老保险手册,作为离、退休时计发离、退休养老金的基本依据。单位缴纳的其余8%基本养老金,为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九条 职工调动,单位建制发生变化(离、退休、退职人员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接收单位)时,应及时到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存入银行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人基金。基金增值部分用于提高和改善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

第二十一条 社保局所需管理经费,暂按收缴养老保险金总额的3%提取,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社保局要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等基础工作。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切实搞好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并努力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原机关事业单位(含省属驻阜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已在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本、息)及养老保险手续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底前全部划入同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从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阜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阜阳市人事局

阜阳市体改委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