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生育待遇。困难企业人员按原政策缴纳医疗保险费,不享受生育待遇。
缴费标准
参保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纳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2%缴纳,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本人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