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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59****5250,059****7905、059****7905(传真)
通讯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540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市正松竹木制品生产项目 | 南环审函邵〔2024〕13号 | ****1125 |
附件:****关于批复邵****公司**市正松竹木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