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单位按设计成果进行旁站式工程质量监理,负责工程施 工全过程和质保阶段的监理。
2. 监理工作内容: 应按委托人批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开展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
(2)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3)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5)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须实时进行抽检;
(6)监督承包人严格按技术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包人实施预控措施;
(7)抽查工程施工质量,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8)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9)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
(10)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1)组织对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12)编制监理工作竣工文件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
(13)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14)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15)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规定监理人应承担的其他工作内容;
(16)监理组织现场签证工作,并进行审核;
(17)在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工作。
3.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 且监理规划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交至委托人,同时项目派总监理工程师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