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F”牌照机动车辆,在城区各大队发生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含大队电子拍摄、数码相机、摄像机摄录的交通违法行为)、支队电子拍摄的违法行为,可在支队城区各大队、支队、各交管服务站的任一处罚窗口进行“一站式”处理。
(二)“桂F”牌照机动车辆,远郊区县发生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含大队电子拍摄、数码相机、摄像机摄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可在支队城区各大队、支队、各交管服务站的任一处罚窗口进行“一站式”处理。
(三)“桂F”牌照机动车辆发生的异地(崇左市行政辖区以外)违法行为已转递回我市的,可在支队城区各大队、支队、各交管服务站的任一处罚窗口进行“一站式”处理。
(四)站前分局登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只能在站前分局处理。
(五)远郊区县大队只能处理在本单位辖区内发现登录的交通违法行为。
(六)非“桂F”牌照机动车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只能在违法行为发现地大队处理。
(七)套牌车交通违法行为由支队负责受理并向套牌地进行转递,由套牌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消除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