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公示
低保申办过程要经历3次审核(审批)公示和救助信息永久公示。审核(审批)公示要求在村(社区)公示栏公示和救助家庭居住地公示,城市要求公示到楼栋单元、农村要求公示到村民小组。救助开始发放后,救助信息在村(社区)公示栏永久公示。
(一)民主评议公示。对乡镇(街道)入户核查后,村(社区)评议的申请认证家庭信息和入户核查结论进行公示。
(二)低保初审公示。对乡镇(街道)做出的家庭基本信息认定和家庭特殊情况认定等初审结论进行公示。
(三)低保审批公示。对县(市)区民政局做出的救助审批进行公示。
(四)救助信息永久公示。对审批发放救助金的低保家庭救助信息进行公示。
二、救助监督
低保救助管理在低保公示的基础上,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乡镇民政办和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接受群众的举报。
三、违规低保举报奖励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遏制城乡低保中的违规行为,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和“骗保”等行为,鼓励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公平,维护低保群体合法权益,市民政局制定违规低保举报奖励制度。
(一)所有公民均可对违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规定的工作人员、低保对象以及侵害低保对象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二)下列行为属举报范围:
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者: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无故不办理低保手续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办理低保手续的;
3、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4、扣押低保证或强制支配低保家庭低保金的;
5、提供虚假证明或虚假票据的;
6、贪污、挪用低保金或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者:
1、在低保申办过程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
2、在接受政府低保救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后,不如实申报收入、财产的;
3、伪造、涂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借给他人使用的;
4、其他违反城乡低保制度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
1、为低保申请提供虚假单(票)据,出具虚假证明的;
2、利用他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谋取利益的;
3、冒名领取他人低保金的;
4、其他违反城乡低保制度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举报人可采用来人、来电形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当基本清楚,线索具体,并实名举报;需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表明各自上述情况。
(四)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具体负责受理低保违规举报,并对举报事实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对确认违规的行为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2617760。举报地址:双塔区柳城路二段49号,朝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五)举报经查实属违规低保的,每例奖励举报人500元。此奖励制度针对全市低保核查后的低保管理和低保群体。
注:违规低保举报奖励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详见《朝阳市违规低保举报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