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常州市市本级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个人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报销。
1.失业女职工生育
(1)本地生育(生育医疗费已在医院刷卡结算):
①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本人银联借记卡(原价及复印件);
③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④ 出院记录(住院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⑤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⑥ 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⑦ 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⑧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2)异地生育(在本地生育材料基础上增加以下两项):
① 社会保障卡;
② 详细清晰的医疗费用分类汇总清单(原件)。
2.失业女职工生育流引产
(1)本地生育流引产(生育流引产医疗费已在医院刷卡结算):
①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本人银联借记卡(原价及复印件);
③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④ 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记录(住院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⑤ 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 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⑦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2)异地生育流引产(在本地生育流引产材料基础上增加以下两项):
① 本人社会保障卡;
② 详细清晰的医疗费用分类汇总清单(原件)。
参加生育保险、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女职工本地生育医疗费用在医院自费结帐,并及时办理好社会保障卡后,按失业女职工异地生育材料提供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