妓女有没有性权利 ——从《羊脂球》相关情节切入

妓女有没有性权利
——从《羊脂球》相关情节切入
内容摘要:本文先从法国著名小说家居伊•德•莫泊桑(Guy de Maupassant)的小说《羊脂球》中主人公绰号为“羊脂球”的妓女的遭遇展开,主要围绕妓女这一特殊群体讨论有关性权利和性自由的相关问题进行浅析,着重探讨妓女有无性权利的问题。
关键词:妓女、性权利、 道德标准、法律规定
1 本文的主要浅析的问题源于下列情节,即妓女羊脂球被普鲁士侵略者要求以她的性自由,换取包括她在内十人的通行权,由此做了妓女有无性权利的思考。
2 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普鲁士军队攻占了鲁昂城,又是个身份特殊不得人同坐一辆马车出逃,这十个人分别是臭名昭著的奸商鸟先生和他的太太、大资产阶级也是省议会议员卡雷•拉马东夫妇、省议会议员贝尔•德•布雷维尔伯爵夫妇、两个修女、民主党人科尔尼代和一个绰号叫做“羊脂球”的妓女,十个人当中最没有地位的就是羊脂球,在马车上其他人得知羊脂球的身份后,无疑不对她嗤之以鼻,悄声辱骂她是社会的耻辱。马车在路上颠簸了半日,所有人都饿了,只有羊脂球带了可供自己三天的食物,羊脂球很大方地请车上所有的人分享她的食物,并没有记恨其他的人之前对她的羞辱,因此大家摆脱了饥饿,而对羊脂球的态度也随着饥饿感发生了转变,辱骂也变成了夸奖。马车来到托特镇被普鲁士军官扣下了马车,提出要羊脂球陪自己过夜,羊脂球断然拒绝了侵略者的无耻请求,除了羊脂球外其余的人都急坏了,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九个人想尽了办法、施展了种种阴谋想迫使羊脂球就范。最后还是老修女的“只要用意是好的,做任何事情都不会触怒天主”的宗教说教产生了相当好的效果,羊脂球为了大家的利益牺牲了自己。普鲁士军官的淫欲得到了满足,第二天就放行了。但大家非但不感激这位可怜的姑娘,反而还避而远之,之前的赞美和亲近又变成了最初的鄙视和唾弃。这一次,大家各自准备了丰富的食物.唯独羊脂球没有来得及准备。马车继续前行,车上的人拿出了自己的食物大口地嚼着,只有羊脂球缩在车的角落里受冻挨饿,在科尔尼代的“马赛曲”中呜咽。
3 妓”为:”妇人小物也,从女支声,读若跂行。”“妓”字从女从支,支亦妓从字面意义上来说就声。“支”指技能、技巧、技术。“女”和“支”联合起来表示“有是具有提供性服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女子。
4 在外国历史上盛行一种妓女起源于宗教的说法,例如建立于公元前3000年的巴比伦王国就出现了妓女,在汉谟拉比王(公元前1750年)当政时,神殿里除了男祭司、佣仆、工匠外, 还有不少很受人尊敬的女祭司, 她们通常来自优裕的家庭;另外,还有居于 “神”与“祈祷者”之间服务的“圣职妓女”,她们的收入似乎是神殿主要的经济来源。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曾描写巴比伦神殿里的妓女说:“每一个当地的妇女在一生中有一次必须去神殿里,坐在那里,将她的身体交给一个陌生的男人……直到有一个男人将银币投在她的裙上,将她带出与他同卧,否则她不准回家……女人没有选择的权利,她一定要和第一个投给她钱的男人一起去。当她和他共卧,尽到了她对女神的职责后,她就可以回家。”所以,那时做妓女并不感到是种耻辱。
5 关于中国的妓女是怎样产生的,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我国娼妓之起源,大概始于周襄王时代,齐国管仲之设女闾,即始作者。中国历史上所说的妓女概念,专家们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妓女有两大类,细分有五类。大的来说,有艺妓和色妓之分,前者主要从事艺术表演活动,如同今日之文艺工作者,娱乐明星,而后者主要出卖色相,就是今日人们普遍认为的娼妓。但之所以把艺术家和娱乐明星归入妓女,是因为艺妓也卖身,只不过艺妓不经常卖身。如果再细致划分,主流观点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妓女是由宫妓、营妓、官妓、家妓和民妓组成。
6 本文研究对象为现代意义上的“卖淫女”也叫“失足女”,亦即以提供性服务为手段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女子。
7 性权利为与性有关的权利,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叫性自由。亦即是否实施性行为的自由、何时实施性行为的自由、何地实施性行为的自由、与谁发生性行为的自由等,当然这些同类型下的权利和自由是在法律允许之内的权利和自由。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性权利,但是从相关的罪名,比如强奸罪来说,法律是承认和保护性权利和性自由的。
8 性权利与之每个法律规定的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都具有,然而在“性权利”前加上“妓女”这一特殊群体就颇有争论性。因这一群体所从事的特殊性,即以出卖其性自由为代价而获取相应的利益,卖淫向来就是卑贱、无耻、下流、堕落的代名词,它代表的是社会的阴暗面,它标志着被压迫、被奴役。
9 部分人主张妓女没有性权利。卑贱、无耻、下流、堕落这些特质是不为道德家们所允许的,道德主义认为反不道德就是违法,从而妓女从本质上来说就没有性自由、性权利。卖淫嫖娼与破坏家庭和睦、毒品贩卖息息相关,一定程度上破环社会秩序,所以秩序主义认为损害秩序就是违法,所以妓女没有性权利。
10 清华大学教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易廷友曾在李天一案件上,发表言论说:“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此言论一出,舆论出现了“一边倒”的情况,极力反驳易教授的相关言论,微博上很多人认为妓女也是人,在法律面前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但是按照易教授的说法,强奸陪酒女貌似是不会损害任何人利益一样,就好像陪酒女天生就该奉献出自己的性,任人践踏。
11 对上一段易教授的言论我是不赞同的的,个人认为妓女是有性权利和性自由的,理由如下:
12 一、职业界定
13 在欧洲荷兰、德国等国家,妓女从事的色情行业是法律允许的合法职业,俄罗斯、奥地利、英国等国家对此处“默认”的放任状态,荷兰于2000年10月解除了妓院禁令,规定娼妓可以在特定的合法区域内活动,在荷兰政府的娼妓政策下,荷兰的色情行业在制度化、规范化的政府管理下得以顺利发展,其性经济发展快速,在政府和性职业群体间实现了双赢的局面,荷兰规模较大闻名全球的“红灯区”为阿姆斯特丹,娼妓完全实现职业化,并且妓女享有普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14 在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妓女是法律、国家都禁止的职业,但是目前在我国卖淫、嫖娼并不被规定为犯罪,只是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也就是说卖淫、嫖娼并不是犯罪只是违法。
15 综上,个人认为色情行业一定程度上,在法律范围内以及政府管理下可以职业化,所以个人认为性自由是一种权利,可以在一定的规制下自由处分甚至买卖,也就是说妓女以其为盈利工具的性权利是应该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
16 二、道德评价对法律上权利概念的影响
17 西方有句法律格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多数情况下这句话是正确的,但是正是在这种意识下,很多人就认为只要是违反了道德也就为法律所不允许。娼妓之所以被否定,究其根源违背了传统道德价值观,正是因为如此部分人才对此予以反感,从而全面地非客观的否定了妓女的基本性权利,甚至认为妓女连其他人普遍享有的基本性权利也不具有,这是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
18 综上,妓女为以提供性服务为手段从而获取利益的被所谓道德排除在外的特殊群体,在有些国家,如荷兰、德国已将其职业化,并对这一职业群体予以相应的社会保障,变相明确了妓女的性权利。再者,在思考妓女有无性权利的问题上,我们不应该被传统的道德评价所绑架,应该客观地、平等地看待妓女这一群体,从而承认其跟其他主体一样具有基本的性权利。
——从《羊脂球》相关情节切入
内容摘要:本文先从法国著名小说家居伊•德•莫泊桑(Guy de Maupassant)的小说《羊脂球》中主人公绰号为“羊脂球”的妓女的遭遇展开,主要围绕妓女这一特殊群体讨论有关性权利和性自由的相关问题进行浅析,着重探讨妓女有无性权利的问题。
关键词:妓女、性权利、 道德标准、法律规定
1 本文的主要浅析的问题源于下列情节,即妓女羊脂球被普鲁士侵略者要求以她的性自由,换取包括她在内十人的通行权,由此做了妓女有无性权利的思考。
2 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普鲁士军队攻占了鲁昂城,又是个身份特殊不得人同坐一辆马车出逃,这十个人分别是臭名昭著的奸商鸟先生和他的太太、大资产阶级也是省议会议员卡雷•拉马东夫妇、省议会议员贝尔•德•布雷维尔伯爵夫妇、两个修女、民主党人科尔尼代和一个绰号叫做“羊脂球”的妓女,十个人当中最没有地位的就是羊脂球,在马车上其他人得知羊脂球的身份后,无疑不对她嗤之以鼻,悄声辱骂她是社会的耻辱。马车在路上颠簸了半日,所有人都饿了,只有羊脂球带了可供自己三天的食物,羊脂球很大方地请车上所有的人分享她的食物,并没有记恨其他的人之前对她的羞辱,因此大家摆脱了饥饿,而对羊脂球的态度也随着饥饿感发生了转变,辱骂也变成了夸奖。马车来到托特镇被普鲁士军官扣下了马车,提出要羊脂球陪自己过夜,羊脂球断然拒绝了侵略者的无耻请求,除了羊脂球外其余的人都急坏了,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九个人想尽了办法、施展了种种阴谋想迫使羊脂球就范。最后还是老修女的“只要用意是好的,做任何事情都不会触怒天主”的宗教说教产生了相当好的效果,羊脂球为了大家的利益牺牲了自己。普鲁士军官的淫欲得到了满足,第二天就放行了。但大家非但不感激这位可怜的姑娘,反而还避而远之,之前的赞美和亲近又变成了最初的鄙视和唾弃。这一次,大家各自准备了丰富的食物.唯独羊脂球没有来得及准备。马车继续前行,车上的人拿出了自己的食物大口地嚼着,只有羊脂球缩在车的角落里受冻挨饿,在科尔尼代的“马赛曲”中呜咽。
3 妓”为:”妇人小物也,从女支声,读若跂行。”“妓”字从女从支,支亦妓从字面意义上来说就声。“支”指技能、技巧、技术。“女”和“支”联合起来表示“有是具有提供性服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女子。
4 在外国历史上盛行一种妓女起源于宗教的说法,例如建立于公元前3000年的巴比伦王国就出现了妓女,在汉谟拉比王(公元前1750年)当政时,神殿里除了男祭司、佣仆、工匠外, 还有不少很受人尊敬的女祭司, 她们通常来自优裕的家庭;另外,还有居于 “神”与“祈祷者”之间服务的“圣职妓女”,她们的收入似乎是神殿主要的经济来源。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曾描写巴比伦神殿里的妓女说:“每一个当地的妇女在一生中有一次必须去神殿里,坐在那里,将她的身体交给一个陌生的男人……直到有一个男人将银币投在她的裙上,将她带出与他同卧,否则她不准回家……女人没有选择的权利,她一定要和第一个投给她钱的男人一起去。当她和他共卧,尽到了她对女神的职责后,她就可以回家。”所以,那时做妓女并不感到是种耻辱。
5 关于中国的妓女是怎样产生的,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我国娼妓之起源,大概始于周襄王时代,齐国管仲之设女闾,即始作者。中国历史上所说的妓女概念,专家们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妓女有两大类,细分有五类。大的来说,有艺妓和色妓之分,前者主要从事艺术表演活动,如同今日之文艺工作者,娱乐明星,而后者主要出卖色相,就是今日人们普遍认为的娼妓。但之所以把艺术家和娱乐明星归入妓女,是因为艺妓也卖身,只不过艺妓不经常卖身。如果再细致划分,主流观点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妓女是由宫妓、营妓、官妓、家妓和民妓组成。
6 本文研究对象为现代意义上的“卖淫女”也叫“失足女”,亦即以提供性服务为手段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女子。
7 性权利为与性有关的权利,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叫性自由。亦即是否实施性行为的自由、何时实施性行为的自由、何地实施性行为的自由、与谁发生性行为的自由等,当然这些同类型下的权利和自由是在法律允许之内的权利和自由。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性权利,但是从相关的罪名,比如强奸罪来说,法律是承认和保护性权利和性自由的。
8 性权利与之每个法律规定的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都具有,然而在“性权利”前加上“妓女”这一特殊群体就颇有争论性。因这一群体所从事的特殊性,即以出卖其性自由为代价而获取相应的利益,卖淫向来就是卑贱、无耻、下流、堕落的代名词,它代表的是社会的阴暗面,它标志着被压迫、被奴役。
9 部分人主张妓女没有性权利。卑贱、无耻、下流、堕落这些特质是不为道德家们所允许的,道德主义认为反不道德就是违法,从而妓女从本质上来说就没有性自由、性权利。卖淫嫖娼与破坏家庭和睦、毒品贩卖息息相关,一定程度上破环社会秩序,所以秩序主义认为损害秩序就是违法,所以妓女没有性权利。
10 清华大学教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易廷友曾在李天一案件上,发表言论说:“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此言论一出,舆论出现了“一边倒”的情况,极力反驳易教授的相关言论,微博上很多人认为妓女也是人,在法律面前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但是按照易教授的说法,强奸陪酒女貌似是不会损害任何人利益一样,就好像陪酒女天生就该奉献出自己的性,任人践踏。
11 对上一段易教授的言论我是不赞同的的,个人认为妓女是有性权利和性自由的,理由如下:
12 一、职业界定
13 在欧洲荷兰、德国等国家,妓女从事的色情行业是法律允许的合法职业,俄罗斯、奥地利、英国等国家对此处“默认”的放任状态,荷兰于2000年10月解除了妓院禁令,规定娼妓可以在特定的合法区域内活动,在荷兰政府的娼妓政策下,荷兰的色情行业在制度化、规范化的政府管理下得以顺利发展,其性经济发展快速,在政府和性职业群体间实现了双赢的局面,荷兰规模较大闻名全球的“红灯区”为阿姆斯特丹,娼妓完全实现职业化,并且妓女享有普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14 在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妓女是法律、国家都禁止的职业,但是目前在我国卖淫、嫖娼并不被规定为犯罪,只是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也就是说卖淫、嫖娼并不是犯罪只是违法。
15 综上,个人认为色情行业一定程度上,在法律范围内以及政府管理下可以职业化,所以个人认为性自由是一种权利,可以在一定的规制下自由处分甚至买卖,也就是说妓女以其为盈利工具的性权利是应该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
16 二、道德评价对法律上权利概念的影响
17 西方有句法律格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多数情况下这句话是正确的,但是正是在这种意识下,很多人就认为只要是违反了道德也就为法律所不允许。娼妓之所以被否定,究其根源违背了传统道德价值观,正是因为如此部分人才对此予以反感,从而全面地非客观的否定了妓女的基本性权利,甚至认为妓女连其他人普遍享有的基本性权利也不具有,这是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
18 综上,妓女为以提供性服务为手段从而获取利益的被所谓道德排除在外的特殊群体,在有些国家,如荷兰、德国已将其职业化,并对这一职业群体予以相应的社会保障,变相明确了妓女的性权利。再者,在思考妓女有无性权利的问题上,我们不应该被传统的道德评价所绑架,应该客观地、平等地看待妓女这一群体,从而承认其跟其他主体一样具有基本的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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