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一个商品,既然是商品就需要有营销,想要营销好就必须有促销方案。雇房托买号,或者说捂盘,不管这种手段有多么老,其本质也只是一种促销手段,尚构不成诈骗。诈骗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或者说对商品进行夸大,把一只蚂蚁硬说成是一头大象。但×××商的作为,目前没以上两种情况出现。他的目的是让自己的房子卖一个好价钱,而并不是骗了你的钱却不给你房子。他卖给你的始终是房子,并没有把普通房子说成是美国白宫卖给你。所以你无法说他是诈骗。
那么这个事是不是就此不管不闻,任房地产商这么胡闹下去?当然不是,当务之急我们是要出台相关规定,禁止这种促销手段或行为。因此我觉得,这事暂时不能查,而是要完善法规,使这些×××商无空子可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