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POJO(plain ordinary java object)

无规则简单java对象

VO(View Object)

视图对象,用于表现层,它的作用是把某个指定页面(或组件)的所有数据封装起来。
VO通常是 Web 向模板渲染引擎层传输的对象。

对应页面显示(web页面/swt、swing界面)的数据对象。
可以和表对应,也可以不,这根据业务的需要。

DTO/TO(Data Transfer Object)

数据传输对象:用于表现层与服务层之间的数据传输对象,它不应该包含业务逻辑。
DTO可以是Service 和 Manager向外传输的对象。
大多数情况下,DTO内的数据来自多个表。
比如一张表有100个字段,那么对应的PO就有100个属性。但view层只需显示10个字段,没有必要把整个PO对象传递到客户端,这时我们就可以用只有这10个属性的DTO来传输数据到客户端。到达客户端以后,如果用这个对象来对应界面显示,那此时它的身份就转为VO。

DO(Domain Object)

领域对象:从现实世界中抽象出来的有形或无形的业务实体。
在领域驱动设计中,DO不是简单的POJO,它具有领域业务逻辑。

BO(business object )

业务对象,封装业务逻辑后的对象。
处理业务逻辑时,我们可以针对BO去处理。
BO可以是由 Service 层输出的封装业务逻辑的对象。
业务对象主要作用是把业务逻辑封装为一个对象。这个对象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其它的对象。
比如一个简历,有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培训经历等等。我们可以把教育经历对应一个PO,工作经历对应一个PO,培训经历对应一个PO。建立一个对应简历的BO对象处理简历,每个BO包含这些PO。

BO可以包括多个PO,通常需要将BO转化成PO,才能进行数据的持久化,反之,从DB中得到的PO,需要转化成BO才能在业务层使用)。

PO(Persistent Object)

持久化对象,它跟持久层(通常是关系型数据库)的数据结构形成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
PO是只含有get/set方法的POJO
如果持久层是关系型数据库,那么,对应数据库表中的实体,可以简单认为一个PO对应数据库中的一条记录,数据表中的每个字段(或若干个)对应PO的一个(或若干个)属性。
PO有时也被称为Data对象,PO中不应包含任何对数据库的操作。

QUERY

数据查询对象,各层接收上层的查询请求。
注:超过 2 个参数的查询封装,禁止使用 Map 类来传输。

区分

图示

Java bo dto vo 模型 java vo dto po_Java bo dto vo 模型

下图简单模型来描述上述对象在三层架构应用中的位置:

Java bo dto vo 模型 java vo dto po_VO_02

  • 用户发出请求(可能是填写表单),表单的数据在表现层被匹配为VO。
  • 表现层把VO转换为服务层对应方法所要求的DTO,传送给服务层。
  • 服务层首先根据DTO的数据构造(或重建)一个DO,调用DO的业务方法完成具体业务。
  • 服务层把DO转换为持久层对应的PO(可以使用ORM工具,也可以不用),调用持久层的持久化方法,把PO传递给它,完成持久化操作。
  • 对于一个逆向操作,如读取数据,也是用类似的方式转换和传递,略。

命名

  • 数据传输对象DTO,建议用“**Info”,如:CustomerInfo
  • 领域对象DO本身就是业务的核心,建议以真实名称出现,比如:Account、Customer

详解

VO与DTO

区别

既然DTO是表现层与服务层之间传递数据的对象,为什么还需要一个VO呢?

对于绝大部分的应用场景来说,DTO和VO的属性值基本是一致的,而且他们通常都是POJO,因此没必要多此一举。但不要忘记这是实现层面的思维,对于设计层面来说,概念上还是应该存在VO和DTO,因为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DTO代表服务层需要接收的数据和返回的数据,而VO代表表现层需要显示的数据

例如:服务层有一个getUser()方法用来返回一个系统用户,其中有一个属性是gender(性别),对于服务层来说,它只从语义上定义:1-男性,2-女性,0-未指定,而对于表现层来说,它可能需要用“帅哥”代表男性,用“美女”代表女性,用“秘密”代表未指定。

说到这里,可能你还会反驳,在服务层直接就返回“帅哥美女”不就行了吗?对于大部分应用来说,这不是问题,但设想一下,如果需求允许客户可以定制风格,而不同风格对于“性别”的表现方式不一样,又或者这个服务同时供多个客户端使用(不同门户),而不同的客户端对于表现层的要求有所不同,那么,问题就来了。再者,回到设计层面上分析,从职责单一原则来看,服务层只负责业务,与具体的表现形式无关,因此,它返回的DTO,不应该出现与表现形式的耦合。

应用

在以下才场景中,我们可以考虑把VO与DTO二合为一(注意:是实现层面):

  • 当需求非常清晰稳定,而且客户端很明确只有一个的时候,没有必要把VO和DTO区分开来,这时候VO可以退隐,用一个DTO即可。
    为什么是VO退隐而不是DTO?回到设计层面,服务层的职责依然不应该与表现层耦合,所以,DTO对于“性别”来说,依然不能用“帅哥美女”,这个转换应该依赖于页面的脚本(如JavaScript)或其他机制(JSTL、EL、CSS)。
  • 即使客户端可以进行定制,或者存在多个不同的客户端,如果客户端能够用某种技术(脚本或其他机制)实现转换,同样可以让VO退隐。

以下场景需要优先考虑VO、DTO并存:

  • 因为某种技术原因,比如某个框架(如Flex)提供自动把POJO转换为UI中某些Field时,可以考虑在实现层面定义出VO。
    这个权衡完全取决于,使用框架的自动转换能力带来的开发和维护效率提升设计多一个VO所多做的事情带来的开发和维护效率的下降之间的比对。
  • 如果页面出现一个“大视图”,而组成这个大视图的所有数据需要调用多个服务,返回多个DTO来组装(当然,这同样可以通过服务层提供一次性返回一个大视图的DTO来取代,但在服务层提供一个这样的方法是否合适,需要在设计层面进行权衡)。

DTO与DO

区别

-概念上的区别:DTO是表现层和服务层之间的数据传输对象(可以认为是两者之间的协议),而DO是对现实世界各种业务角色的抽象。

  • 数据上的区别:例如UserInfo和User,对于一个getUser()方法来说,本质上它永远不应该返回用户的密码,因此UserInfo至少比User少一个password的数据。

应用

比如:getUser()方法返回的UserInfo不应该包含password,那么就不应该存在password这个属性定义,但如果同时有一个createUser()方法,传入的UserInfo需要包含用户的password。

在设计层面,表现层向服务层传递的DTO与服务层返回给表现层的DTO在概念上是不同的,但在实现层面,我们通常很少会这样做(定义两个UserInfo,甚至更多),因为这样做并不见得很明智。我们可以设计一个完全兼容的DTO:在服务层接收数据的时候,不该由表现层设置的属性(如订单的总价应该由其单价、数量、折扣等决定),无论表现层是否设置,服务层都一概忽略,而在服务层返回数据时,不该返回的数据(如用户密码),就不设置对应的属性。

之所以不在服务层中直接返回DO的原因是:

  • 两者在本质上的区别可能导致彼此并不一一对应,一个DTO可能对应多个DO,反之亦然,甚至两者存在多对多的关系。
  • DO可以具有一些不应该让表现层知道的数据
  • DO具有业务方法,如果直接把DO传递给表现层,表现层的代码就可以绕过服务层直接调用它不应该访问的操作。对于基于AOP拦截服务层来进行访问控制的机制来说,这问题尤为突出,而在表现层调用DO的业务方法也会因为事务的问题,让事务难以控制。
  • 对于某些ORM框架(如Hibernate)来说,通常会使用“延迟加载”技术,如果直接把DO暴露给表现层,对于大部分情况,表现层不在事务范围之内(Open session in view在大部分情况下不是一种值得推崇的设计),如果其尝试在Session关闭的情况下获取一个未加载的关联对象,会出现运行时异常(对于Hibernate来说,就是LazyInitiliaztionException)。
  • 从设计层面来说,表现层依赖于服务层,服务层依赖于领域层,如果把DO暴露出去,就会导致表现层直接依赖于领域层,这虽然依然是单向依赖,但这种跨层依赖会导致不必要的耦合。

DTO应该是一个“扁平的二维对象”,比如:如果User会关联若干个其他实体(例如Address、Account、Region等),那么getUser()返回的UserInfo,是否就需要把其关联的对象的DTO都一并返回呢?如果这样的话,必然导致数据传输量的大增,对于分布式应用来说,由于涉及数据在网络上的传输、序列化和反序列化,这种设计更不可接受。如果getUser除了要返回User的基本信息外,还需要返回一个AccountId、AccountName、RegionId、RegionName,那么,请把这些属性定义到UserInfo中,把一个“立体”的对象树“压扁”成一个“扁平的二维对象”。

DO与PO

区别

DO和PO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一一对应的,但某些场景还是能反映出两者在概念上存在本质的区别:

  • DO在某些场景下不需要进行显式的持久化,例如利用策略模式设计的商品折扣策略,会衍生出折扣策略的接口和不同折扣策略实现类,这些折扣策略实现类可以算是DO,但它们只驻留在静态内存,不需要持久化到持久层,因此,这类DO是不存在对应的PO的。
  • 某些场景下,PO也没有对应的DO,例如老师Teacher和学生Student存在多对多的关系,在关系数据库中,这种关系需要表现为一个中间表,也就对应有一个TeacherAndStudentPO的PO,但这个PO在业务领域没有任何现实的意义,它完全不能与任何DO对应上。这里要特别声明,并不是所有多对多关系都没有业务含义,这跟具体业务场景有关,例如:两个PO之间的关系会影响具体业务,并且这种关系存在多种类型,那么这种多对多关系也应该表现为一个DO,又如:“角色”与“资源”之间存在多对多关系,而这种关系很明显会表现为一个DO——“权限”。
  • 某些情况下,为了某种持久化策略或者性能的考虑,一个PO可能对应多个DO,反之亦然。例如客户Customer有其联系信息Contacts,这里是两个一对一关系的DO,但可能出于性能的考虑(极端情况),为了减少数据库的连接查询操作,把Customer和Contacts两个DO数据合并到一张数据表中。反过来,如果一本图书Book,有一个属性是封面cover,但该属性是一副图片的二进制数据,而某些查询操作不希望把cover一并加载,从而减轻磁盘IO开销,同时假设ORM框架不支持属性级别的延迟加载,那么就需要考虑把cover独立到一张数据表中去,这样就形成一个DO对应多个PO的情况。
  • PO的某些属性值对于DO没有任何意义,这些属性值可能是为了解决某些持久化策略而存在的数据,例如为了实现“乐观锁”,PO存在一个version的属性,这个version对于DO来说是没有任何业务意义的,它不应该在DO中存在。同理,DO中也可能存在不需要持久化的属性。

应用

由于ORM框架的功能非常强大而大行其道,而且JavaEE也推出了JPA规范,现在的业务应用开发,基本上不需要区分DO与PO,PO完全可以通过JPA,Hibernate Annotations/hbm隐藏在DO之中。虽然如此,但有些问题我们还必须注意:

  • 对于DO中不需要持久化的属性,需要通过ORM显式的声明,如:在JPA中,可以利用@Transient声明。
  • 对于PO中为了某种持久化策略而存在的属性,例如version,由于DO、PO合并了,必须在DO中声明,但由于这个属性对DO是没有任何业务意义的,需要让该属性对外隐藏起来,最常见的做法是把该属性的get/set方法私有化,甚至不提供get/set方法。但对于Hibernate来说,这需要特别注意,由于Hibernate从数据库读取数据转换为DO时,是利用反射机制先调用DO的空参数构造函数构造DO实例,然后再利用JavaBean的规范反射出set方法来为每个属性设值,如果不显式声明set方法,或把set方法设置为private,都会导致Hibernate无法初始化DO,从而出现运行时异常,可行的做法是把属性的set方法设置为protected。
  • 对于一个DO对应多个PO,或者一个PO对应多个DO的场景,以及属性级别的延迟加载,Hibernate都提供了很好的支持,请参考Hibnate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