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觉得招投标工作中比较重要的法律及法规,供参考:
一、×××招投标法
1、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2、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3、招标人不可以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条件,不得标注特定的供应生产设备商。
4、招标人设有标底的,需保密。
5、投标人需要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6、投标人少于三个,需重新招标。
7、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投标。
8、评标委员会为至少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要大于三分之二。
9、招标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0、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1、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提交资格预审文件,至少给招标人准备5天时间。通过预算的文件如果少于三个,需重新招标。
2、招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该和投标有效期一样。
3、招标人的标底必须保密,同时不能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4、评标委员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一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招标人需延长时间。
6、评标完成后,中标候选人不能超过3个。
三、×××政府采购法
1、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主要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他方式。
2、对招标文件实际响应的投标方不足3家,需废标。
四、北京市招标投保条例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并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中标人投标应当满足一下条件之一:综合评分最高、评标价格最低(低于成本价除外)。
3、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