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根据《×××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第四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难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
  第五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用户、消费者(以下简称申诉人)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