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一家北京的出镜旅行社(带出境旅游备案)保险代替保证金
北京国际旅行社转让,有旅游局的,境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三项备案,公司没有过诉讼和经营异常,公司没有过监管处罚,保证金已经替换成了代替险,后期股权变更简单清晰,我们直接的一手转让方,都是老客户,对接起来无障碍。如您正在找北京的国际旅行社,随时来电详询旅行社的具体情况~(主业务头像可以联系)
我们还有:
1、北京国内旅行社转让,公司无投诉无案件无异常,经营情况干净。
2、上海出境社转让,成立五年以上,无投诉,无处罚
3、山东旅行社转让,成立三年以上,无异常,无诉讼,无处罚。
4、四川旅行社转让,成立时间较早,快十年了,公司干净无异常,无处罚。
5、吉林旅行社转让,公司干净,无异常和处罚。
6、深圳国际旅行社,干净无投诉,随时配合变更。
7、天津出境旅行社转让,成立三年以上,有出镜旅游,干净,无诉讼异常,变更快。
8、各个省会城市,直辖市,出境旅行社,境内境内旅行社转让。欢迎咨询合作~~~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 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网络化、品牌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