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区高校毕业生和港澳人才就业奖励申报条件
一、金湾区高校毕业生
1.用人单位:在金湾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
2.申请人:1月1日及之后毕业且具备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的珠海属地高校毕业生及金湾户籍高校毕业生,与金湾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金湾区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
3.申请人须在毕业三个年度内提交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4.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册登记的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编外人员或到劳务派遣单位就业的,不享受本补贴。
二、港澳人才就业奖励
1.用人单位:是指在金湾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
2.申请人:对1月1日之后首次来金湾区工作的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与金湾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金湾区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在金湾区连续缴纳24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3.“港澳人才就业奖励和生活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不得重复申领。
4.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册登记的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编外人员或到劳务派遣单位就业的,不享受本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