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下同)购买(建造)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时,本人、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银行延伸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必须是公积金缴存人,其他共有人作为产权抵押人。如夫妻中的一方已在不动产中心(或房管部门)签订放弃产权声明,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借款人夫妻需出具其中一方明确放弃房屋产权的公证文书,但要求借款人配偶以连带共同债务人向公积金中心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
3、暂停受理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老年人(六十周岁及以上)占有房产份额的公积金贷款。
4、借款申请人或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已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引进人才优惠政策为3个月以上)。
市外转入的职工,在本市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申请贷款的,要求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公积金开户缴存年月和终止缴存年月证明,或个人公积金账户清单。转出终止月份与本市开户月份原则上要求相连(允许有1个月属补交状态)。职工重新就业,6个月内启封公积金账户,原缴存时间大于6个月的,可视为已连续缴存3个月,启封后再连续缴存3个月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市外同认);终止与启封间隔时间大于6个月或原缴存时间小于6个月的不能折算,启封后要连续缴存6个月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5、已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并按公积金贷款政策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
对在7月1日以后购买新建商品房(以房管系统合同备案日期为准),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首付款比例为20%;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公积
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对有商业贷款尚未结清的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为40%。
购买二手房,房龄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为30%;房龄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为40%。
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房龄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为50%;房龄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为60%。
6、贷款最高额度:对在7月1日后购房(新建商品房以房管系统登记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的,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40万元;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30万元;取消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申请。
调整贷款最低额度: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单方缴存职工家庭,不足15元按15万元计算,双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不足25万元按25万元计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实际可贷额计算。
对《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一)至(十一)类人才(新的人才目录和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后,人才分类以新目录为准),全国、省级劳模,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上浮可贷额度的50%,最高不超过60万元。
7、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不能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延后五年。职工与父母共同购置房产,贷款期限按共有人中年长者设置。
二手房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40年。
8、7月1日起,结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请间隔期应不少于3个月。
9、查看银行出具的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共有权人《个人信用报告》,近二年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逾期记录的不能贷款。结清公积金贷款二年内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结清前二年内累计有3次(不含)以上逾期记录的不能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