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公积金缴存基数:1580元-17992元
玉林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为5%-12%,个人自愿缴存为20%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玉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玉林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7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7月1日开始执行。
二、调整标准
1.缴存基数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计算。
2.缴存基数上下限
(1)根据玉林市统计局提供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968元,计算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71968×3÷12=17992元。
(2)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玉林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1号)的规定,确定玉林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80元(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之调整)。
3.月缴存额上下限
(1)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最高12%。个人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比例统一为20%。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一致、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3)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7992×12%≈2159元,合计为4318元。
(4)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据此计算出现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1580×5%=79元,合计为158元(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下限随之调整)。